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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訂定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09151578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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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

二、目的: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的實施,充分考量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條件、地
          區與家長作息特性及學校運作之需要,兼顧達到維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三、實施對象: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四、實施原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尊重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及建立學校特色之原則下,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之實施規定由各校依據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定之。
   (二)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之安排,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之內容規劃辦理。
   (三)各校於在校時間外,辦理課後及假期規劃之學生活動,悉依據嘉義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
       活動實施要點、嘉義市國民中學學生課後輔導活動實施要點及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寒暑假
       (才)藝育樂活動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四)各校遇特殊情事,須調整學生在校時間時,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不得影響學生上
       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實施。
   (五)各校依本原則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經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納入學
       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府教育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