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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後備軍人及軍人服務團體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111203562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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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升全民國防意識及協助轄內後備軍人及軍人服務團
    體凝聚向心力,藉以強化「全民關注、全民支持、全民參與」的共識,進而提升綜合國力
    發揮最高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嘉義縣市軍人服務站及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
    登記立案之後備軍人團體,且本府年度預算已明列補助之特定對象。
三、補助範圍:
    (一)表揚敬軍、愛民之個人及團體,肯定其貢獻及熱忱。
    (二)辦理元旦、軍人節、雙十節、榮民節等相關慶祝活動。
    (三)其它配合本府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

四、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
        補助金額逾二萬元者,應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同一申請對象,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請勿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
        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1.活動計畫書(包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附件一)
      2.除本市轄內之各機關、各級學校外,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辦理會務相關活動
        資料。
    (二)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
        申請。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單位係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二),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

六、申請補助經費項目:
    (一)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演出費、鐘點費、撰稿費、出席費、車馬費、場地費、保險費、文具、印刷
        、器材租金、車資、運費、餐點費、住宿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郵電等
        業務性支出。
      2.什支費:與活動有關什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3.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
        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

七、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活動設計是否符合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4.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或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府辦理核銷請
        款:
      1.本府核定同意補助函。
      2.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3.成果報告書,並敘明執行成果(含活動照片至少六張)一式二份。
      4.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三)及各項支用單據本府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對
        象。
    (二)前款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
        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辦理,活動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加上封面依
        序裝訂,辦理查核結報,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
    (三)受補助對象對於經第一款第四目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
        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案
        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  助對象依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對象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經費核銷者,視同放棄,本府得逕予廢止補助之核定。

九、本計畫受補助對象有以下情形之ㄧ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受補助對象財務收支有異常情形者。
    (二)辦理純以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或宴席餐敘等活動者。

十、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
        同意後始得辦理,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三)受補助對象應隨時接受本府查核;經本府不定期查核及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但受中央型計畫核定補助者,依其規定辦
        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