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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09211878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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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橋梁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轄內橋梁、車(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常巡查:指平時以目視初步檢查橋梁異狀、損傷。
    (二)定期檢測:定時對橋梁構件實施檢測,檢測重點在掌握橋梁結構安全,早期發現構件之劣
        化程度並評估對橋梁功能損傷及其原因,係利用徒步、搭乘橋梁檢測車及其他高空作業車
        等方式,儘可能接近橋梁構造物,以目視方式予以較詳盡之檢測,評估橋梁構造物之安全
        情形。
    (三)特別檢測:指視災害、重大事故或巡查發現有特殊異狀情形後進行之不定期檢測。
    (四)定期維修:指將橋梁定期檢測結果,依各構件重要性及劣化程度進行維修及補強優選排序,
        並編列預算進行維修及補強工作。

四、巡查及檢測頻率如下:
    (一)經常巡查,以每季至少巡查一次為原則,並可視橋梁狀況增加巡查頻率。另每年防汛期(五
        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開始日前三十日內,完成汛期前橋梁巡查作業。
    (二)定期檢測:各橋梁應辦理定期檢測,檢測之間隔以不超過兩年為原則;另新建橋梁若無特殊
        情況,應自完工後第二年進行第一次檢測。
    (三)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巡查發現異狀或本府認為必要時辦理之。特殊及複合
        式橋梁或超長橋梁之檢測頻率得依橋梁特性另訂之。

五、定期維修應視檢測結果之需求排序辦理,原則應於一年內進行維修。另橋梁定期檢測及維修成果
    資料需上傳至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

六、依交通部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鑑結果,視檢測作業及維修作業評等優劣情形,分別
    予以獎勵或議處:
    (一)金路獎:依相關規定簽報敘獎表揚,敘獎額度依業務權責以小功或嘉獎為限。
    (二)優良:依相關規定簽報敘獎表揚,敘獎額度依業務權責以小功或嘉獎為限。
    (三)佳或尚可:敘獎額度以嘉獎為限。
    (四)待改善:口頭告誡;如橋梁管理單位已於年度預算編列、辦理追加預算及動支本府預備金時,
        均提出橋梁維修經費需求,礙於各因素,無法適時編列預算辦理橋梁維修時,則可免予議處。
    (五)亟待改善:對於該年度檢測作業流程與結果辦理檢討,依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