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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1162286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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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聘用社會工作人員制度,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社會工作人員包含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簡稱社工督導員)及聘用社會工
    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

三、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應於年度初就工作內容,訂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目標,並經單位主管確認
    ,以作為年度服務績效評議之依據。

四、社工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項目包括工作進度、工作品質、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協調聯繫、品
    德操守、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等項目。其中工作進度占百分之十五、工作品質占百分之十五、
    工作方法占百分之十五、工作態度占百分之十五、協調聯繫占百分之十、品德操守占百分之十
    、領導能力占百分之十、督導效果占百分之十。各評議項目內容由主辦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自
    行訂定(附評議表格式一)。

五、社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應就其工作進度、工作品質、工作方法、工作態度、協調聯繫、品德操
    守及專業能力等項目,逐項辦理之。其中工作進度占百分之二十、工作品質占百分之十五、工
    作方法占百分之十五、工作態度占百分之十五、協調聯繫占百分之十五、品德操守占百分之十
    、專業能力占百分之十。各評議項目內容由主辦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附評議表格式
    二)。

六、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之服務績效評議等次,評列為甲等者,以受評議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五,其評議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經評議達八十分以上者,提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俸階者,換約時不得
         提敘俸階。
   (二)乙等:經評議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續聘。
   (三)丙等:經評議未達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評議總分達八十六分以上者,應填註具體事蹟,並檢附相關證件。
    晉等由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晉階至現聘職等最高報酬薪點後,經年終評議連續兩年甲等或一年甲
    等二年乙等者,得於經費額度及所核聘用計畫最高職等範圍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比敘高一
    職等俸階俸點續聘,並至該計畫最高聘用職等俸階為限。
    前項所稱年終評議係指社會工作人員,於每年年終評議其當年一至十二月聘用期間之成績。

七、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評議,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及接受上級機關
    補助經費進用人員,未編列經費提敘薪階者,其評議比照第六點辦理獎懲,惟換約時不得提敘薪
    階。

八、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平時與年終考評,平時考核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年終
    考評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九、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平時服務績效考評由單位主管及主辦業務主管進行考評,評議成績列為年終
    評議參考依據。

十、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由本府社會處主管及內部人員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考評,決
    定當年度評列甲等人數之比例,並陳報市長核准。

十一、本府於辦理續約聘用社工督導員及社工員訂立約聘契約書時,應載明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