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
員管理,提昇行政效能,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薪點之參據,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考核種類如下:
(一) 平時考核:指對於約聘僱人員之平時工作情形,於每年四月及
八月依聘僱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進行考核,
如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待加強者,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
談。
(二) 年終考核:指一年一聘(僱)之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終了由用
人機關(單位)依據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二)予
以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
核,考核成績僅作為續聘僱與否之依據。
(三) 專案考核:指約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內違反聘僱用契約書所定
之義務或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約聘
(僱)人員,不適用前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四、辦理約聘僱人員考核時,應將約聘僱人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分別
登載於平時及年終考核紀錄表,並由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就考核項
目,本綜覈名實,作客觀且公正之評核。
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三級如下:
(一)A: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C級者,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應與當事人面談
,並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以提升其工作績效
,並作為年終考核評列等次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考列AB級
者亦得辦理本項面談。獎懲採外加(減)方式給分,其增減分數應包含
於總分之內,嘉獎或申誡一次,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
一次,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者,考核時增減
其總分九分。增減後之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計。
專案考核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五、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受刑事或民事確定判決,影響本府聲譽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者。
(四)有曠職紀錄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六)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影響本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府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二日或累積達四日者。
(六)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以上處分者。
(七)除安胎事由外,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限
十二分之一者。
(八)其他工作不力,致嚴重影響業務推行,有具體事實者。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之日數。
辦理聘僱人員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喪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器官或骨髓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六、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等,其各等次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考核評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特殊優良事蹟。
七、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以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人數比
例應合併計算。若機關學校(單位)僅有一名聘僱用人員者,則覈實考
核。
服務未滿一年與考核年度內請娩假者,其考核自前項機關學校(單位)
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關學校(單位)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
假跨越年度者,以考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考核年
度內請娩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扣除人數。
八、年終考核獎懲結果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一階(級),已達該職務聘僱用計畫最高薪點
者,維持原薪點。
(二)乙等:續聘(僱),仍支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晉階(級)由具同年一至十二月均在職且任職期間均任同一階(級)資格者
之年終考核辦理之。但其原任階(級)相當或較高者,得予併計以現職辦
理。
年終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日起執
行。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因工作環境及特殊業務性質,於不違反本要點及相關
法令規定下,得自行訂定考核規定,並函報本府備查。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