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各界參與公益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
推動本市綠色運輸,建立低碳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納為本府管理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站,含租賃站站
體及公共自行車。
(二)捐贈:指捐贈者捐贈租賃站予本府,由本府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維護及營運。
三、捐贈租賃站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始得納入。
四、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經本府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五、捐贈後之租賃站由本府或委外營運廠商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均歸屬本府。
六、捐贈後之租賃站用地係屬國有土地者,由本府與捐贈者訂定租賃契約,如須支付租金應由營運廠
商負擔;捐贈後之租賃站用地係屬私有土地者,捐贈者應以書面同意於租賃站營運管理期間內無
償提供本府設置租賃站,並應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如附表二)。
七、因可歸責於捐贈者之事由,致租賃站需拆遷者,捐贈者應負擔拆除或遷移費用。
八、捐贈後由本府徵詢捐贈者意願,站名得冠以捐贈者建議並經本府審查通過之名稱。捐贈者得經本
府同意後,於車架市徽下方處冠名,冠名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