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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100268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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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中小學,指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
         ,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
         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
         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五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
         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六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份;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
         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七條   學校召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第八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
         進行家庭訪問。

第九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課程
         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
         表。

第十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家庭教育諮詢。

第十一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第十二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
          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
          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三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等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
          ,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