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民中小學,指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學生,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
,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
下簡稱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
稱家長)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第五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
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六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份;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
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第七條 學校召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第八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
進行家庭訪問。
第九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家庭教育課程
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
表。
第十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家庭教育諮詢。
第十一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第十二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
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本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
及團體為之。
第一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三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等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
,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