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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0240101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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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進用約聘僱人員時,
    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聘僱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約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本府核准有案之年度約聘僱計畫且列有公務預算人事費或列配合款人事費進用之約聘僱人
         員。
   (二)各機關接受上級、其他機關全額補助人事費或以作業基金、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各
         類基金用人費用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各款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三、約聘僱人員所擔任工作內容及範圍規定如下:
   (一)約聘人員為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
         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二)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各款進用之約聘僱人員,辦理被代理職務所遺業務。

四、各機關於年度中如有增加編制員額時,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五、約聘僱人員之年度進用,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相關審核原則規定如下:
   (一)約聘僱人員計畫,應於籌編年度預算前,提報專案小組審查,經本府核定後,始得依程序編
         列預算。
   (二)約聘僱人員所須資格條件,應分別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
         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列各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三)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標準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具專門知能條件,並依據「聘用
         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及本府各年度
         核定之「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核定薪點。
   (四)初聘僱人員報酬等別薪點依本府核定之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最低等別薪點支薪;惟原
         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其他經費來源聘僱用有案改聘僱者,得在該計畫書表核定等別薪點範
         圍內銜接支薪,超過最高等別薪點者,以最高等別薪點支薪。
    (五)約聘僱人員離職後再聘僱用者,報酬依前開初聘僱人員標準支薪。

六、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約聘僱人員,應審酌職缺職責程度及所具知能條件,填具約聘
    僱人員聘僱用計畫書表,報本府核定後聘僱用之。

七、各機關擬調整聘僱計畫之月支報酬標準時,應整體考量工作職責程度、所需知能及內部人事之公平
    性,並避免發生同工不同酬之情事,並於提列次一年度計畫時辦理。

八、約聘僱人員進用,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
    關不得任用、迴避任用或遷調人員之規定。

九、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應依核定計畫公開甄選,並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
    報酬等資料,於本府或用人機關網站徵才公告三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限制:
   (一)機關內同進用制度之聘僱職務調整。
   (二)續聘僱原聘僱人員。
   (三)職務代理期限延長或代理事由變更至原預定聘僱期限需延長。

十、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公開甄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機關首長核准:徵才公告稿簽會相關單位並經首長核准,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二)組成甄選小組:各機關自行組成甄選小組三至五人辦理面試,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選。
   (三)人員進用:甄選後將甄選結果,並檢附核定計畫、相關資歷證明文件等簽會相關單位,經首
         長核准後予以聘僱用,並事先查核是否符合迴避任用或利益衝突等規定。

十一、各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者,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十二、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應訂立契約。
十三、各機關應依「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或相關規定核實辦理考核約聘僱
      人員,作為續聘僱、晉薪、不續聘僱之參據。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