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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表揚辦理學校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0150528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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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對學校總務(以下簡稱總務)行政具有貢獻之有功團
    體及個人,提升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校總務行政品質,擴大行政支援教學體系,特
    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本市所屬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組織。
(二)個人:包括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社會人士等實際從事或協助辦理總務相關工作之個人。

三、推薦表揚標準:具有下列事蹟之一,富積極教育意義,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
    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辦理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依進度執行且經驗收合格者,或解決採購爭議有具體事蹟者。
(二)於環教政策、空間改造、環境教學、生活實踐等永續環境教育相關議題推動上,有具體成效
      者。
(三)遇偶發緊急事件處理得宜,維護人員安全、降低財物損失有具體事實者。
(四)辦理校地徵購、私有地上物拆除或撥用並完成產權登記者。
(五)承辦總務人員研習或擔任研習講師,工作績效卓著之學校或個人。
(六)辦理學校場地、設施租借,充實自有財源,節省公帑,或活化空間、增進校舍利用效益績效
      卓著者。
(七)推行節能減碳,降低水、電、電話等事務費用支出,成效良好者。
(八)其他協助總務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之團體或個人。

四、推薦程序:辦理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本市所屬學校或團體等經公開評審程序,列舉
    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以書面向本府推薦,其程序如下:
(一)本市所屬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組織,得自行向本府申請推薦。
(二)辦理總務有功個人,得由其服務學校或團體逕向本府推薦,至多三名。
(三)推薦案件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送達,逾期、不符推薦程序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本府於受理推薦案件後,聘請評審評選並於每年七月以前,公布評審結果。

五、評審程序:由評審委員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其中外聘委員三人,
    內聘委員二人,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評審標準:
 (一)團體部分:
     1.整體績效(百分之三十五) :
     (1)近三年內依教育發展計畫及整體需求,推動總務工作並協助各項行政工作之整體性、永
        續性及前瞻性。
     (2)整合各項總務行政資源,並加以有效運用之情形。
     2.具體事蹟及特殊貢獻(百分之三十五) :
       近三年內於總務行政工作之具體事蹟及特殊貢獻(例如:創新作為使總務工作成效更佳、
       獲媒體正面報導、克服高困難度之總務行政業務等)。
     3.相關獎勵或其他(百分之二十五) :
     (1)近三年內與總務行政有關獎勵。
     (2)其他於推動總務工作、配合相關政策有顯著成效之情形。
    4.書面資料內容(百分之五) :
      書面推薦資料內容完整度。
  (二)個人部分:
    1.具體事蹟及特殊貢獻(百分之三十五) :
      近三年內個人於總務行政工作之具體事蹟及特殊貢獻(例如:創新作為使總務工作成效更佳
      、獲媒體正面報導、克服高困難度之總務行政業務等)。
    2.服務資歷與專業(百分之三十五) :
    (1)個人總務行政年資。
    (2)總務專業能力(例如:具採購、環境教育、消防或工程等相關之證照)。
    (3)備註:服務年資及證照不限三年內始可提出。
    3.相關獎勵或其他(百分之二十五) :
    (1)近三年內與總務行政有關獎勵。
    (2)其他於推動總務工作、配合相關政策有顯著成效之情形。
    4.書面資料內容(百分之五) :
      個人書面推薦資料內容完整度。

七、表揚方式及名額:
(一)以榮譽表揚為主,分為:
   1、團體部分:頒發獎座一面;若為本市所屬學校,其教職員主辦人員一人記功一次,餘有功人
      員至多五人各嘉獎一至二次。
   2、個人部分:頒發獎座一面;若為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記功一次。
(二)結合總務人員研習,公開表揚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
(三)表揚名額:依當年度推薦數,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擇優表揚。

八、注意事項:
(一)推薦辦理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推薦二個以上
      團體或個人者,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二)推薦辦理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藉以表揚、積極鼓勵基層學
      校行政或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大宣導全面辦理總務相關活動之功效。
(三)凡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再受理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乙表)之項次內容,請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1、依事蹟發生先後,於顯著事蹟欄詳實敘明。
   2、推薦單位應填妥相關資料,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相關照片(六
      至十張)供參。
   3、個人部分,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參加辦理總務有功團體及個人審查者,應依簡介表(如丙表)撰寫約六百至八百字之短文,
      並附標題,以簡介被推薦者之顯著事蹟及貢獻,併同推薦資料送本府教育處彙整。
(六)所有推薦者檢附之推薦表等相關文件,無論是否入選,有關資料列入備查,不另退還。
(七)受推薦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如有資料不實,經查屬實,應撤銷其資格,其領受之獎座應予追繳,
      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若為本市所屬學校相關人員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