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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因應旅宿業防疫整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旅字第11036017190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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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旅宿業營運之影響,針對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營運中之旅宿業,補助一次性定額防疫整備相關事項實施經費,確保落實
    本市防疫措施,以降低感染風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合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於中華民國(以下同) 一百一十
    年五月十九日前取得登記證且仍營業中(不含歇業及暫停營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府
    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防疫整備如下:防疫物資、加強行動措施(如實聯名制、清潔消毒等)、防疫相
    關設備採購等,或其他經本府認定有助於提升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依核准房間數區分如下:
    (一)房間數一至三十間:每家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整。
    (二)房間數三十一至六十間:每家四萬元整。
    (三)房間數六十一至一百二十間:每家六萬元整。
    (四)房間數一百二十一(含)間以上:每家八萬元整。

五、補助對象申請時為列冊之防疫旅館,且執行防疫旅館業務達三個月以上,可依列冊登錄之防
    疫旅館房間數(有變更者依天數比例計算房間數)依如下標準申請加發:
    (一)防疫旅館房間數一至三十間:每家二萬元整。
    (二)防疫旅館房間數三十一至六十間:每家四萬元整。
    (三)防疫旅館房間數六十一至一百二十間:每家六萬元整。
    (四)防疫旅館房間數一百二十一(含)間以上:每家八萬元整。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旅宿防疫整備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切結書。(附件二)
    (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四)防疫整備成果照片。
    (五)領據。(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個人帳戶同意書(非以旅宿業事業主體名稱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補助者始需檢附)。(附
        件四)
    (八)申請補助經費之支出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員工薪資清冊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
        存單(附件五)。另倘旅宿業者運用所屬員工自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得以其員工薪資
        清冊作為支出憑證。

七、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函頒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郵遞或專人送
    達方式送至本府;掛號寄送本府,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應於本府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
    本府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府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不得有重複請領他項補助案,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府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
    ,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