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求,特訂定本基
準。
二、本基準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及
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各項目訂定應支付費用,其內容詳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有附件一提列總表費用外之其他費用情形者,相關額度應增列於表內,其提列方式,需敘明
支出時機、管理方式,釐清是否計列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並需提報本市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議決。
三、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申請報核時,附件之提列基準,應依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及貸款利息,以本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二)稅捐、管理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之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實際金額
以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三)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應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內容為準。
(四)權利變換計畫提列項目之數值變動符合以下原則者,免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惟應於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中對應之章節加註說明:
1、營建費用:樓層、構造、等級、總樓地板面積不變,僅營建單價應採評價基準日當時最
近公告之工程造價提列。
2、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用: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補償面積、判定原
則、補償單價,其中補償單價應委託專業估價者進行查估後評定之,並以權利變換計畫
所載內容為準。
3、貸款利息:隨評價基準日公告基準利率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