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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102004270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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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與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提升,並增裕中央
    一般性補助款,以挹注市政建設發展,並使中央對本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之獎懲有所依據
    ,特參考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原則。

二、獎懲範圍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社會福利、教育、
    基本設施及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四大面向及第十一點規定,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
    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三、獎懲標準如下:
   (一)社會福利、教育面向:
       1.考核成績超過八十分且排名為縣市組前三名者,第一名記功二次(敘獎名額三名),
         第二名記功一次(敘獎名額三名),第三名嘉獎二次(敘獎名額三名)。
       2.排名為縣市組第四名以後者,不予獎勵。
       3.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排名為縣市組最後一名者,除屬政策性決定或不可歸責於業務
         單位之責任外,由各級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檢討懲處。
   (二)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面向:
       1.考量該考核面向個別考核業務涵蓋範圍較廣,將先依各考核面向整體考核成績為縣市
         組前三名者,再依個別考核項目成績分別獎懲。
       2.個別考核項目排名為縣市組前三名者,第一名記功一次(敘獎名額一名),第二名嘉獎
         二次(敘獎名額一名),第三名嘉獎一次(敘獎名額一名)。
       3.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排名為縣市組最後一名者,除屬政策性決定或不可歸責於業務
         單位之責任外,由各級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檢討懲處。
       4.就總分加減分數之考核項目,獲得總分加分者,加分未滿一分者,嘉獎一次,加分滿
         一分以上者,嘉獎二次;獲得總分減分且連續二年未見改善者,除屬政策性決定或不
         可歸責於業務單位之責任外,由各級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檢討懲處。

四、本府依年度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成績,按上開獎懲標準計算各主政機關(單位)總獎懲
    額度陳報核定後,通知各主政機關(單位)在該獎懲額度內依貢獻度及努力度辦理相關人員之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