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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150350383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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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與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提升,並增裕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以挹注市政建設發展,並使中央對本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之獎懲有所依據,特參考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訂定本原則。

二、獎懲範圍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及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四大面向及第十一點規定,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三、獎懲標準如下:

   ()為落實及強化執行成效,個別考核項目考核成績超過八十分且排名為縣市組前五名者,依名次核予敘獎,個別考核項目第五名獎懲額度最高得嘉獎三次,每進步一名增加嘉獎一次,依序類推,第一名嘉獎最高得七次。   

   ()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排名為縣市組最後一名者,除屬政策性決定或不可歸責於業務單位之責任外,由各級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檢討懲處。

   ()就總分加減分數之考核項目,獲得總分加分者,除屬政策性決定外,加分未滿一分者,各主政單位得嘉獎一次,加分滿一分以上者,得嘉獎二次;獲得總分減分且連續二年未見改善者,除屬政策性決定或不可歸責於業務單位之責任外,由各級主管人員視情節予以檢討懲處。

四、為提升管理效能,授權機關(單位)主管於核定之獎勵總額度內,得將嘉獎累計三次轉為記功一次,其規定如下:

    ()第一名嘉獎七次得轉為記功二次、嘉獎一次(最高記功二次/)

    ()第二名嘉獎六次得轉為記功二次。(最高記功一次/)

五、本府依年度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成績,按上開獎懲標準計算各主政機關(單位)總獎懲額度陳報核定後,通知各主政機關(單位)在該獎懲額度內依貢獻度及努力度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