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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營運運移轉案履約管理小組組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行字第1102306143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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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第四十八點訂定之。

二、嘉義市先期交通轉運中心營運移轉案履約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履約管理小組)應於嘉義市
    先期交通轉運中心委託營運期間,就廠商履約情形進行管理、監督與審查及協助解決執行
    困難等相關事項。

三、本履約管理小組組成如下:
  1.交通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召集、主持履約管理小組會議與決議相關事項。
  2.交通處副處長、交通行政科科長及交通行政科承辦1人,參加履約管理小組會議。
  3.本履約管理小組得視作業需求及性質,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並參與履約管理小組會議。
  4.本履約管理小組得視作業需求及性質,遴派其他單位具工程、法律及財務等相關專業背景
    人員參與。

四、本履約管理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五、本履約管理小組會議之舉行,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其他小組成員擔任會議主席。

六、本履約管理小組會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達半數以
    上同意行使之。

七、本履約管理小組應公正執行相關工作,如與廠商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

八、本履約管理小組運作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交通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