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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095029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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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凡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並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於
    前二學年度內未曾領取本獎補助,且申請當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
    有公費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補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本案:
    (一)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成績或相當
        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三)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成績或相當
        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四、本獎補助名額與金額,每年以五十四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本獎補助之核發,得視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預算情形予以彈性調整其金額及名
    額。

五、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符合申請條件之特殊教育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相
    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彙送本府教育處。
   (一)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請於附表一勾選即可,免附證明,本府將於系統中查詢)。
   (三)特殊表現之證明(無者可免附)。

七、本府教育處依照本要點所列之選拔標準,邀請有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查。
    選拔標準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名額:身心障礙學生51名,資賦優異學生3名,得視情況調整之。
   (二)第一順序:低收入戶優先、其次中低收入戶。
   (三)第二順序:障礙程度極重度優先、其次重度。
   (四)第三順序:依特殊表現、在學成績、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及其他等綜合研判。

八、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補助者,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
    補助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補助。

九、獲本獎補助之學生,其獎補助由各校製據代領並轉發。學校應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
    現有不正當使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