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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1105105512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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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圖書館事業之健全發展,
    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特設置嘉義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籌建本市圖書總館興建計畫與經費爭取。
    (二) 研議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與年度工作重點。
   (三)建立本市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及資源整合機制。
    (四) 其他本市圖書館事業發展興革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由市長指定之;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一至三人。
   (二)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專家學者、現(曾)任圖書館業務主管及從業人員一至四人。
   (三)本市國中、小學校代表一至三人。
   (四)社會賢達及民間團體代表、讀者一至三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非代表機關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前項非代表機關之委員,於聘任期間
    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經受邀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之人員,比照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