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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使用地政資訊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11603217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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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使用地政
    管理資訊系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各項地籍資料,特訂
    定本要點。

二、作業原則
   (一)應用本系統以公務需用者為限。
   (二)使用單位初次申請使用本系統時,應填具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附件一)後,送
         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
   (三)使用單位承辦人員(以下簡稱使用者)因業務需要需使用本系統查詢地籍資料者,應
         執自然人憑證於本系統填具使用者申請表,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列印後,經該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章後逕送本處,經本處核准後開放使用,使用者經核准使用後連
         續三個月未登入者,本系統即暫停其使用,日後有需求時,使用者須洽本處復用。
   (四)使用者使用本系統時應確實登打「申請案號或事由」欄位,以收件號、公文號、申請
         人姓名、案號等可供識別明確事由輸入本系統,以利辦理稽核作業。
    (五)使用者如有退休、離職、職務調整、業務需求異動或其他暫停使用之情事者,應於上開
        事實發生之前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附件二),送交本處辦理帳號異動(
        註銷)作業。
  (六)為保障民眾隱私及維護其權益,使用者利用本系統取得之地籍資料應善盡保密之責,不
        得為原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且不得任意複製,如有列印,應隨案附卷歸檔或銷毀。使用
        者對地籍資料之運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致有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

三、權責劃分
   (一)本處辦理事項:
       1.審核使用者提出之使用需求。
       2.本處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附件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
         內政部備查。
       3.定期稽核使用者報送之稽核資料,如有必要,不定期至使用單位抽查使用情形或實地稽
         核,使用單位應配合相關作業。(附件四)。
   (二)使用單位辦理事項:
       1.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為管理者,負責機關(單位)內安全控管、稽核及與本處聯絡窗口等
         相關作業,另管理者之指定及職務異動時,應主動通報本處。
       2.管理者每季應填報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附件五),陳核業務主管,於每年四
         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底前免備文將上開稽核紀錄表及使用者清冊核章後寄至本處
         公務信箱(cycg272@ems.chiayi.gov.tw)。

四、違規處理
   (一)使用者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處得逕為註銷其使用權限,並移請其所屬機關(單位)
         依相關規定予以查處,俟改善後,始能重新申請。
   (二)本處因稽核使用單位發現不當查詢或其他違規情事時,依相關規定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