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11610889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激勵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地籍測量人員,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所當月有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業務之測量助理。

三、本測量工作費於新臺幣二千元範圍內按月發給。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測量工作費
    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或曠工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ㄧ;二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
         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
         ,不發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費;超過七日者
         ,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
         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
         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測量工作費照發;
         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
         服役者職務之基準發給。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除當月測量
         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
         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
         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各類假別請假時數不足一日者,依假別計算
         當月累積時數,以一日八小時按比例計算。(附表一)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或全月未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
    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六、本測量工作費經費由本所在本要點規定之支給基準內,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
    費不足時,應按基準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