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博物館蒐藏政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文博字第11107002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使嘉義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藏品及相關作業之管理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蒐
    藏政策。

二、本館之設立在於保存、活化及傳承嘉義地區之自然與文化資產,透過展示、教育活動及
    其他方式和大眾分享,使觀眾認識在地之自然、人文和工藝特色,期許本館成為市民終
    身學習之重要園地。

三、基於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對轄屬各館之業務劃分,本館在未來依照本局
    之營運策略統籌本市各館之蒐藏管理業務方向如下:
(一)符合本館蒐藏計畫、展示主題及教育活動而蒐集之自然史標本、具地方工藝特色之交
      趾陶及石猴作品、常民文物、圖書文獻、口述歷史、影音及圖像資料等有形與無形文
      化資產。
(二)其他可用於開發展示新主題和教材教案以豐富市民終身學習資源之自然與文化資產。

四、本館藏品分為典藏品和教育性藏品:
(一)典藏品:原始資料完備具研究價值者,入館後以「典藏品」登錄並給予登錄號
      (accession number)和編目號(catalogue number);若遺失或損毀須經典藏品註銷程
      序辦理。
(二)教育性藏品:不具研究價值但可用於展示或教育活動,入館後以「教育性藏品」(或
      稱非典藏品)登錄並給予非典藏品登錄號(non-accession number);若遺失或損毀毋
      須經典藏品註銷程序而以消耗性財產報銷之。

五、倫理規範:本館對所有藏品都負有妥善保存、維護與利用之責並對館員及相關從業人員
   (包括全職、兼職、臨時人員及志工等)有以下要求:
(一)一切與自身職責有所衝突之行為或可能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情事皆應避免涉及。
(二)有關藏品之蒐集、保存、複製、展示、購買、借貸、交換、運送或註銷等一切行為,
      都必須在合法且不違背博物館倫理的情況下進行。
(三)在職期間不得從事與館藏業務相同之私人蒐藏,惟祖傳繼承之蒐藏不在此限。
(四)不得接受私人委託進行文物鑑定、估價或開立證明,亦不得與本館以外之個人或團體進
      行有關文物買賣等交易行為。
(五)不得將私人物品置於本館典藏空間,或未經館方同意以本館設施進行私人物品之研究或
      修復。
(六)應遵守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 ICOM)頒布之博物館倫理
      規範(ICOM Code of Ethics for Museums)。

六、本政策未盡事宜悉依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政府採購法、中央政府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要點、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政策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