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藏品之取得包括購買、捐贈、轉移及交換等方式,惟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之物件皆須符合
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館之蒐藏政策。
(二)須具有保存和研究價值或符合本館展示教育之需要。
(三)其取得必須合法。
(四)不涉及生態保育及文化資產之破壞(如經政府授權本館處理者不在此限)。
(五)必須來源明確、產權清楚且對其入館後之使用或處置皆無任何限制條件。無論購買抑或
捐贈取得皆附有合法的讓渡證書、明確的產權轉移證明及捐贈者或賣方簽署的證明文件,
以確定本館擁有完整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購買:依「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採購之藏品。
(二)捐贈:指物件之法定所有人或公私立法人團體等無償讓與其所有物及所有權予本館。
(三)轉移:藏品所有權、實質管理權與責任由一個政府機構讓與另一個機構的方式,或在同
一機構的不同單位間轉換稱之。此亦為博物館取得藏品或處理註銷品的一種方式。
(四)交換:本館與其他公立單位或非營利機構在平等互惠原則下互換而得之物件。
三、購買之程序:
(一)依據本館蒐藏方向、蒐藏計畫或研究展示需求,購買單位辦理藏品採購與取得事宜。
(二)驗收合格之購買案移交行政科辦理財產登記、博物館科辦理入藏登記。
四、購買藏品之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購買前需於購買契約或賣方之切結書取得擬購買物不涉及任何債權之保證。
(二)購買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購買前應釐清有關所有權或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問題,並明訂於契約中。
(四)藏品購買作業完成後,應將與本案相關之原始資料或影本完整建檔留存。
五、購買之藏品登錄必備文件:
(一)蒐藏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購買之收據和具結書(附件一)。
(三)請購簽呈影本。
六、捐贈案須簽訂捐贈契約(附件二)並致感謝狀(函)(附件三)。捐贈契約一式二份,由
雙方各執一份保存。捐贈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捐贈契約簽訂時須檢視是否顧及雙方立場與捐贈者之信譽、物件之來源是否明確及其所
有權是否可合法轉移給本館。如所有權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有任何疑問,應先釐清並明
訂於契約。
(二)捐贈契約須由物件所有權人或捐贈單位之法定代表簽訂。
(三)捐贈契約需載明捐贈品名稱、數量、狀況及捐贈者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及其他聯絡資
料。
七、捐贈之藏品登錄必備文件:
(一)蒐藏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藏品捐贈清冊(附件四)。
(三)捐贈契約書。
(四)感謝狀給予捐贈者。
八、 經轉移取得之藏品,若原屬單位已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列為財產者,本館應先依相
關規定辦理轉移作業,再將其產權轉移至本館保管。
九、轉移之藏品登錄必備文件:
(一)雙方信函。
(二)藏品轉移契約(附件五)。
(三)藏品註銷申請單(附件六)。
(四)蒐藏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五)藏品轉移清冊(附件七)。
(六) 藏品異動申請書(附件八)。
(七) 險單。
十、經交換取得之藏品,如為珍貴動產,應先完成珍貴動產轉移之相關程序始得辦理交換。
十一、交換之藏品登錄必備文件:
(一)雙方信函。
(二)藏品交換契約(附件九)。
(三)藏品註銷申請單。
(四)蒐藏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五)藏品交換清冊(附件十)。
(六)藏品異動申請書。
(七)保險單。
十二、藏品取得程序如下:
(一)經購買、捐贈、轉移或交換等方式取得之藏品,得視藏品狀況由博物館科內部會議初審
或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鑑定並提供評估報告及分級建議。
(二)提交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審議通過之標本或文物辦理入藏申請及後續作業,並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造冊及辦
理暫行分級審查,並依規定呈報文化部備查。若具有重要古物或國寶價值者則列冊,提
報文化部審查。
十三、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