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博物館蒐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文博字第11107002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藏品管理重大議案之審議,特設置蒐藏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任務及執行方式等以本要點為依據。

二、本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博物館科科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遴聘自與
    本館主要蒐藏有關之古生物學、交趾陶、石猴、常民文化及博物館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委
    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委員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博物館科業務承辦人員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四、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本館蒐藏政策及蒐藏管理作業要點之建議或審議。
(二)標本或文物入藏重大案件之審議。
(三)本館購買、捐贈、採集、移轉、交換等藏品之入藏與分級建議。
(四)重大蒐藏作業如典藏品註銷、交換或轉移等之審議。
(五)其他與蒐藏有關之專業諮詢。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因應疫情,含
    視訊形式)會議決議案件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六、審議之案件如超越本委員會委員之專業領域,得另聘學者專家提供評估報告以供審議之參考。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