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所屬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
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與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特組成教職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
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五)本府衛生局暨所屬代表二人。(以機關首長或薦派具醫師資格者為限)
(六)具有醫學、法律或人事行政領域之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中如遇出缺,應補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本小組由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議
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但
出席委員如對決議仍持不同意見時,得以書面理由送請主席列入會議紀錄。
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或申請迴
避。
前項應行迴避之委員,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五、本小組為審查案件,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機關或學校派員列席說明。
出(列)席人員對審查過程、內容及結果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均
不得錄音、錄影。
六、對於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之事證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本府人事處簽請首長核
定後辦理。
七、本府所屬公立學校下列人員因公死亡或其他本府核定因公命令退休事由及因果關係認定遇有疑
義時,得準用本作業規定召開本小組審認之:
(一)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且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之人員。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