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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對嘉義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111409228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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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嘉義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以下簡稱工策會)協助辦理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環境改善及企業輔導以提升投資本市意願及促進本市產業升級
    ,為加強補助經費支用成效及預算執行進度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對工策會補助經費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工策會執行計畫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策會申請補助經費應備文件:
    (一)應檢具經費預算報告書,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二)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經費預算報告書由各相關權責單位嚴加審核,並應依經費預算報告書需要撙節開支,避免
    浪費,加班及出差之核派,應嚴格控管;訓練考察及研討會之辦理應注重效益,儘量節省
    並避免有消化預算之情事,確實依經費預算報告書執行。如未依補助項目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應予追繳。

六、每年度計畫經費分二次撥付,每次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工策會應於當年度四月底前
    向本府申請撥付第一期款,並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向本府申請撥付第二期款,如逾期申請則
    應敘明原因。

七、工策會年度計畫結案:
    (一)接受補助之工策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檢具支用單據、支用單據明細表(除詳列支出
        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成果報告送本府審核,文件經本府審核無誤後由
        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歸檔。
    (二)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繳回市庫。本府應考核其成效並對補助經費之運用加
        以考核。

八、本府對於工策會之補助,應予登記列管,切實督導考核。

九、工策會執行計畫如涉及政策宣導事宜,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