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違規菸酒扣押物存放倉庫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扣押物係指依菸酒管理法查獲扣留、沒入、代為保管扣押或
沒收之私劣菸酒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產製器具及容器。
本要點所稱倉庫係指本局經管倉庫,不包含海關管轄倉庫、地方檢察署
管轄贓物庫。為應扣押物存放,本局得租用倉庫。
三、菸酒扣押物,除責付當事人保管、海關查扣、地方檢察署扣押外,應搬
運至指定倉庫存放。
四、倉庫鑰匙由倉庫管理人列冊,並分配本局財金及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保
管使用,人員異動時應列入移交。
五、人員進出倉庫,應填寫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菸酒扣押物倉庫人員進出
登記簿(附件一)。
六、搬運菸酒扣押物進入或移出倉庫者,應檢附扣押物入出庫明細表(附件
二)通知倉庫管理人;倉庫管理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通知人
清點確認,並作成紀錄。
七、倉庫管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巡檢倉庫,並作成盤點紀錄(附件三):
(一)定期巡檢:由倉庫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巡檢倉庫一次,盤點庫存物品
及檢查倉庫設施。
(二)不定期巡檢:每年二次,由本局財金及菸酒管理科業務主管或指定
人員會同倉庫管理人盤點庫存物品及檢查倉庫設施。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