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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112160328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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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府及民間團體充份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及其重要性,協助執
    行災害防救作業,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害預防階段:
  (一)平日本府與轄內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應保持密切聯繫,印製包
        含人力及物力之資源網絡手冊,詳列各聯絡窗口及人員名冊,並
        定期更新。
  (二)本府應於年度內定期與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辦理災害防救工作
        聯繫會報,並得邀請本市各類災害應變中心秘書單位列席指導,
        以加強應變能力。

三、災害應變階段
  (一)本府得視災情需要,邀請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工作,
        並視需要協調其暫駐災害應變中心,俾配合辦理人力及物力等資
        源調度工作;並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之資訊能力,配合災
        情蒐集及通報工作,俾及時應變暨減少災損。
  (二)本府得視需要協調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適時配合辦理有關物
        資捐贈之點收、管理、分配及輸送等工作,俾將物資及時運送給
        災區民眾。民間團體亦得主動與災害應變中心聯繫,以提供相關
        服務。
  (三)本府經評估需開設災民臨時收容站,得通知本市東、西區區公所
        聯繫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提供協助。
  (四)本府得協請民間團體支援專業社工人力,提供災民心理調適與輔
        導相關服務,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關懷支持。

四、災後復原階段
   (一)本府於關閉臨時收容站前,協調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發動災民並
         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之力量,協助環保局共同進行環境清
         理工作,並協助災民返回家園,展開各項家園重建工作。
   (二)本府得運用民間團體專業人力協助災民填寫表格,俾申辦各項災
         害救助事宜。
   (三)本府得商請民間團體繼續提供專業社工人力,進行災民心理輔導
         與情緒安撫等心靈重建服務。
   (四)本府於災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檢討會,並請民間
         團體社工專業人力秉持保密原則,協助進行受災民眾生活狀況追
         蹤調查(以重建家園及安置為主)等事宜,持續給予相關服務及
         輔導。

五、本注意事項簽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