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府及民間團體充份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及其重要性,協助執
行災害防救作業,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害預防階段:
(一)平日本府與轄內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應保持密切聯繫,印製包
含人力及物力之資源網絡手冊,詳列各聯絡窗口及人員名冊,並
定期更新。
(二)本府應於年度內定期與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辦理災害防救工作
聯繫會報,並得邀請本市各類災害應變中心秘書單位列席指導,
以加強應變能力。
三、災害應變階段
(一)本府得視災情需要,邀請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工作,
並視需要協調其暫駐災害應變中心,俾配合辦理人力及物力等資
源調度工作;並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之資訊能力,配合災
情蒐集及通報工作,俾及時應變暨減少災損。
(二)本府得視需要協調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適時配合辦理有關物
資捐贈之點收、管理、分配及輸送等工作,俾將物資及時運送給
災區民眾。民間團體亦得主動與災害應變中心聯繫,以提供相關
服務。
(三)本府經評估需開設災民臨時收容站,得通知本市東、西區區公所
聯繫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提供協助。
(四)本府得協請民間團體支援專業社工人力,提供災民心理調適與輔
導相關服務,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關懷支持。
四、災後復原階段
(一)本府於關閉臨時收容站前,協調本市東、西區區公所發動災民並
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之力量,協助環保局共同進行環境清
理工作,並協助災民返回家園,展開各項家園重建工作。
(二)本府得運用民間團體專業人力協助災民填寫表格,俾申辦各項災
害救助事宜。
(三)本府得商請民間團體繼續提供專業社工人力,進行災民心理輔導
與情緒安撫等心靈重建服務。
(四)本府於災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檢討會,並請民間
團體社工專業人力秉持保密原則,協助進行受災民眾生活狀況追
蹤調查(以重建家園及安置為主)等事宜,持續給予相關服務及
輔導。
五、本注意事項簽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