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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2150365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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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心理
    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之培訓、認證制度及管理機制,發揮教師
    觀察、評量學生之專業能力,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信度與效度,提
    昇評量結果之公信力並藉以強化適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心評人員,係指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且經培訓及認證,並由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通過者:
   (一)編制內現職正式教師。
   (二)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三、任教於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各類特殊教育班級之正
    式教師均有參與心評人員培訓之義務,各校至少須遴選一名以上正式教
    師擔任心評人員,以健全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篩選轉介服務系統。

四、本市心評人員分為初階、中階、高階三級制,其中中階及高階應依實際
    參與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及評量實務工作狀況,經鑑輔會審核通過後,
    由本府分別核發中階、高階心評人員證書。但參與資賦優異(以下簡稱
    資優)鑑定之心評人員取得初階證書後,不受分級限制。
   (一)初階心評人員,依教育階段別,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本府即核
         發初階心評人員證書:
      1、學前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參加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基礎培訓
         課程,並通過審核者。
      2、國民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參加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基礎培訓
         課程,且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五版證書,並通過審核者。
   (二)中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參加本府辦理之中階心評人員培訓研習,並通過審核者。
      2、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三年以上,且三年內施測個別心理評量測
         驗達十五人次以上,完成十五人次以上個案綜合研判報告及出席
         個案資料初審工作會議達三場次以上。
   (三)高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參加本府辦理之高階心評人員培訓研習,並通過審核者。
      2、連續擔任中級心評人員三年以上,且三年內出席初審工作會議或
         協助綜合研判會議達六場次以上。

五、各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由本府另定之。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
    已取得心評人員資格者,應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
    所屬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培訓課程時數不足之部分。

六、各級心評人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初階心評人員:
      1、提報校內鑑定個案,包括執行校內宣導、轉介前介入、資料蒐集、
         轉介、評估、施測。
      2、撰寫個案綜合研判報告,初步研判學生特教類別及教學需求。
      3、提供校內鑑定相關作業諮詢服務。
   (二)中階心評人員:
      1、前款一至三目。
      2、出席初審工作會議,協助審核本市各類送件資料之正確性。
      3、協助無特教班級之學校進行評量施測及撰寫個案綜合研判報告。
      4、協助指導初階心評人員。
   (三)高階心評人員:
      1、前款一至四目。
      2、出席綜合研判會議,彙整個案相關資料進行綜合研判報告,提供
         個案診斷、適性安置及就學輔導建議。
      3、督導初階及中階心評人員心評鑑定工作。
      4、協助本市初階及中階心評人員之培訓。

七、參與資優鑑定心評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協助本市資優學生鑑定工作。
   (二)協助及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個案鑑定安置相關資料。

八、認證及審查程序:符合第四點第二、三款資格者得於每年十月提出申請
    ,並由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檢附申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報鑑輔會審核
    ,通過審核者予以認證。

九、督導與獎勵:
   (一)各校編制內現職正式教師及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擔任
         初級以上心評人員比例納入評鑑指標加分項目。
   (二)各級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工作成效,由本府於學年度檢討及獎勵,
         依執行工作案件及內容審查核予嘉獎之獎勵;施測品質不佳者則
         須接受本府另行調訓。
   (三)心評人員得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心理評量工作費用支領
         原則支領相關費用。
   (四)心評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
         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於每學年由本府專案陳核敘獎:
      1、每學年度評量施測個案,經審查測驗結果正確者,且撰寫個案綜
         合研判報告達五名以上,核予嘉獎一次。
      2、每學年度協助初審工作三十件以上,核予嘉獎一次。
      3、每學年度協助綜合研判工作達二場次以上,核予嘉獎一次。
      4、每學年度協助市內資優鑑定工作達三場次以上,核予嘉獎一次。

十、心評人員參加各項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與特殊教育學生評量鑑定工作
    ,應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心理評量人員鑑定施測
    辦理原則辦理。

十一、各級心評人員經培訓後轉換級別時,需繳回原等級之工作證書以利
      換證。

十二、各校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將心評人員異動情況函報本府,以利建檔。

十三、各分級心評人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廢止其資格。但有特殊情形
      者,得報本府審議之:
     (一)連續二年均未擔任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施測工作且未參加任
           何相關研習者。
     (二)連續二年施測品質不佳,且已接受本府另行調訓,仍未符合規
           定者。

十四、外縣市心評人員介聘至本市服務,已取得基礎培訓課程及魏氏兒童智
      力量表第五版證明(書),且三年內有完成施測個案之綜合研判報告
      者,仍應通過本市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始得轉換本市相當級別之心評人
      員,惟持有相同培訓課程或測驗工具研習證明者,經鑑輔會審查後認
      可其時數,得免修部分課程。

十五、心評人員之義務與責任:
     (一)心評人員在取得資格後,應持續參加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以充
           實專業知能。
     (二)各校中階及高階心評人員必要時得跨校、跨教育階段別協助評量
           工作。
     (三)心評人員必要時得出席各類綜合研判會議,並報告個案個別學習
           需求。
     (四)心評人員所有測驗需經研習後方可施測,並確實遵守心評人員專
           業倫理守則(如附表) ;若嚴重違反評量倫理且有具體事實者,
           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