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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字第112510127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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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推動自殺防治工作及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七條及自殺防治法第五條
    規定,設立嘉義市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政策之研擬。
    (二)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政策之跨局處及跨專業之協調。
    (三)各類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精神疾病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之策劃與督導。

三、本會設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衛生局代表。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
    (三)本府教育處代表。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
    (五)本府消防局代表。
    (六)本府民政處代表。
    (七)本府觀光新聞處代表。
    (八)本府工務處代表。
    (九)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十)精神衛生、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法律等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本府機關(單位)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
    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處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委員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單
    位)、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
    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會開會時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
    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