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推動自殺防治工作及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七條及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嘉義市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政策之研擬。
(二)
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政策之跨局處及跨專業之協調。
(三)
各類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
精神疾病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
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之策劃與督導。
三、 本會設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
本府衛生局局長。
(二)
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
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
本府警察局局長。
(五)
本府消防局局長。
(六)
本府民政處處長。
(七)
本府觀光新聞處處長。
(八)
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九)
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十)
精神衛生、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法律等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本府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處理本會業務。
五、 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委員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 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七、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