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垃圾焚化廠產製焚化再生粒料之使
用,特制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本市垃圾焚化廠產出之底渣,依據再利用管理方式處
理且符合其品質標準規定之產品。
(二)再利用機構: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直轄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或縣(市)政府環保局。
(三)工程單位:指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四)本市工程:工程單位之施工場址位於本市轄內者。
(五)施工廠商:受工程單位委託辦理本市工程施工之廠商。
(六)監督機構:受環保局委託監督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之機構。
(七)加工再製機構:施工廠商指定進行焚化再生粒料加工之機構。
三、為推動本市公共工程應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設置嘉義市焚化再生粒料
應用於公共工程跨局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相關組織及
作業原則如下:
(一)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九人,由本
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交通處、觀光新
聞處、衛生局、文化局等之局(處)首長兼任。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
,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之。
(二)推動小組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召開前
經確認本市焚化再生粒料重量未達四千五百公噸,則當季會議得不予
召開;召開會議時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不克出席時,得指派
人員代表出席。
(三)推動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四)推動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推動小組有關事務;推動小組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
督,由本府環保局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六)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工作任務:
1、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於本市公共工程使用,推廣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
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及低密度再
生透水混凝土。
2、檢討每年度工程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總量及其實際
使用情形。
四、再利用機構產出之焚化再生粒料,由本府環保局統籌運用並無償供料
予本市工程使用。本府與其他再利用機構協議交換之焚化再生粒料之
使用管理,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五、工程單位辦理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施工項目符合再生
粒料用途,應評估優先使用再生粒料替代工程材料,並納入環境保護
對策。
六、本市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級配粒料基層、級配粒料底層
及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時,除應符合工程品質要求外,應於工程招
標文件或相關施工文件載明以下事項:
(一)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每一立方公尺至少使用八百公斤由本府環保局
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
(二)級配粒料基層、級配粒料底層及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每一立方公尺
至少使用合於工程規範所定比例由本府環保局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
七、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本府環保局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因料源不足、
使用用途不符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或其他特殊事
由,經本府環保局核准者,得以其他材料取代焚化再生粒料。
八、本市工程依前述規定申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應於施工前填妥焚化
再生粒料申請書(附件一),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之材料配比設計
報告提報本府環保局審核。
九、工程單位依前點提送之申請書及材料配比設計報告,得採紙本或電子
郵件方式辦理;本府環保局核准文件亦同。
十、本府環保局受理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申請,應於受理後七個
工作天內將結果通知工程單位並副知再利用機構。
十一、施工廠商至少於預計供料七個工作天前通知本府環保局安排供料至
本市指定地點,並自行評估工程進度、加工再製機構作業時程。但
有超出本市以外地點之需求,應於十個工作天前洽本府環保局協調
供料。
十二、施工廠商應配合本府環保局焚化再生粒料監督小組、監督機構及再
利用機構至施工地點或加工再製機構,辦理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前、
中及後之相關查核作業。
十三、施工廠商接收焚化再生粒料後,應於再利用機構出貨單或加工再製
機構出貨單上簽收。
十四、焚化再生粒料供應期間,由再利用機構聯繫施工廠商及加工再製機
構辦理相關供料作業。
十五、施工地點完成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後,由再利用機構提供焚化再生粒
料出貨單影本及加工再製機構出貨單影本予本府環保局。
十六、焚化再生粒料供應作業流程如附圖,並由本府環保局視實際執行情
形調整作業流程。
十七、本市工程已使用本府環保局提供之焚化再生粒料者,不得再使用其
他再利用機構之焚化再生粒料。但經本府環保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八、本要點施行前,本市工程已規劃設計、招標或已決標者,得不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十九、提領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功
能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置)於車斗中,且運輸途
中不得有污染或影響環境或超載情事。
二十、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清運及再利用行為應依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相
關法規辦理。
二十一、為獎勵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年度結束後,由本府環保局
彙整工程單位使用數量依下列等次簽報敘獎:
(一)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二百公噸以上且未滿一千
公噸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承辦主管嘉獎一次。
(二)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一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五千
公噸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承辦主管嘉獎一次、機關(單位)副首長嘉
獎一次、機關(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三)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五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一萬
公噸者,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承辦主管嘉獎二次、機關(單位)副首長嘉
獎一次、機關(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四)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承辦人
員記功二次、承辦主管記功一次、機關(單位)副首長嘉獎一次、機關
(單位)首長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