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稱本處)為公開評審本處暨所屬機構政風人
員之遴用、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上開事項,特設嘉義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機構政風人員甄審
小組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本處及所屬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二) 本處及所屬政風人員獎懲審議事項。
(三) 辦理本處暨所屬政風人員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
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四) 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五) 其他交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本處政風行政科科長為當然委員,票選委員二人
由本處暨所屬各政風機構人員互選二人,如選票數量相同時,由抽
籤決定,並依得票高低預留候補委員二人,餘二人由本處處長自本
處暨所屬各政風機構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因
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本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期滿得連任。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本會初核或核議第二點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
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列席,詢畢退席。
六、本會開會初核或核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
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處處長覆核。
七、本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
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甄審事項或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列席人員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八、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甄審事項、考績評擬、
初核、核議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決議結
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本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
,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違反前項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九、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
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
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