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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機構政風人員甄審小組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122220220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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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稱本處)為公開評審本處暨所屬機構政風人
    員之遴用、陞遷、考績、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上開事項,特設嘉義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機構政風人員甄審
    小組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本處及所屬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二) 本處及所屬政風人員獎懲審議事項。
   (三) 辦理本處暨所屬政風人員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
        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四) 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五) 其他交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本處政風行政科科長為當然委員,票選委員二人
    由本處暨所屬各政風機構人員互選二人,如選票數量相同時,由抽
    籤決定,並依得票高低預留候補委員二人,餘二人由本處處長自本
    處暨所屬各政風機構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擔任主席。主席因
    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本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之任期為一年(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期滿得連任。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本會初核或核議第二點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
    得通知受考人、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列席,詢畢退席。

六、本會開會初核或核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
    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處處長覆核。

七、本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案件性質無庸記載者,不
    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甄審事項或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
  (五)列席人員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
  (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八、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甄審事項、考績評擬、
    初核、核議及核定等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決議結
    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本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
    ,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違反前項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九、本會開會時,委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
    行迴避;對非涉及本身之事項,依其他法律規定應迴避者,從其規
    定。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
    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