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管理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122113006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區道路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
    申請事宜,避免人行動線阻斷,建構完善人行無障礙環境,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要點所稱管理機關(單位)依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規定認定之。

三、本要點僅就於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下稱設置者)規定審查
    事項,如涉及道路挖掘行為,應依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
    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規定之公共設施係指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及經管理機關
   (單位)認定之相關設施。

五、申請設置公共設施於人行道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得設有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
     邊線之淨距需大於零點二公尺。
 (二)設置後行人通行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人行道總寬度小於一點
     五公尺或因民生、公益所需之必要附屬設施造成人行道淨寬小於一
     點五公尺者,則需大於零點九公尺。
 (三)公共設施懸挑至車道部分,淨高應大於四點六公尺,懸挑至人行道
     部分,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且於通道側邊高度零點六至二點
     一公尺間不得有零點一公尺之突出物。
 (四)公共設施為地下埋設物時,完成面應順平,不得導致人行道高低不
     平。
 (五)應優先設置於公共設施帶、綠帶、停車彎島頭或路肩停車帶,且不
     影響行人通暢及一般道路或交叉路口之安全視距為原則。
不符前項規定者,經相關機關(單位)勘查確有設置必要者,得經管理機關
(單位)、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單位)共同決議後核准設置者設置;設置後
如影響行人通行致有衍生賠償改善等責任問題者,由設置者負責。

六、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簡要計畫書向
    主管機關申請,簡要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二)設置類型、尺寸、設置簡圖與用途說明。
 (三)設置者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經核准者,設置者應負擔費用並依主管機關核發之
    圖說施工完成,完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送主管機關備查。

八、本府或管理機關(單位)辦理人行道改善或附屬工程設施維護行為時,
    已設置公共設施之設置者應配合為必要之施工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