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
稱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或其他非屬開發建築用
地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不得提議劃定為更新地區,但都市計畫另有
載明者不在此限。
三、提議範圍內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情形,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一)屬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舊違章建築物或鄰棟間隔低於三公尺之
棟數,占提議範圍內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經建
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辦理鑑定。
(二)符合下列各種構造之樓地板面積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比例達
二分之一以上,且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辦法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初步評估,其結果為未達最低等
級或未達一定標準之棟數,占提議範圍內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
二分之一以上者:
1.土磚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
2.二十年以上之加強磚造及鋼鐵造。
3.三十年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
4.四十年以上之鋼骨混凝土造。
(三)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牆壁及樓板等腐朽破損或變形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棟數占提議範圍內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
二分之一以上,經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辦理鑑定。
(四)範圍內巷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巷道寬度小於六公尺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比例達二
分之一以上。
2.屬本府消防局列冊搶救不易狹小巷道。
(五)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
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未經本府開闢或取得之計畫道路面積占提議範圍內總計畫道路
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七)合法建築物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
容積之二分之一。
(八)符合第二款所定各款構造年限之合法建築物棟數,占提議範圍
內建築物總棟數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四層樓以上之無設置電梯設備棟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2.現有停車位數量未達法定停車位數量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
以上。
(九)範圍周界為中心,其半徑三百公尺內涉及本市境內之重大公共
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十)涉及本府已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十一)建築物無設置化糞池或該建築物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
水均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十二)屬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門牌戶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十三)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全區屬特種工業區,且其區內建築
物有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
四、提議範圍內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屬於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報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核
准建議應修復補強或拆除。
(二)建築物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
損壞,經本府公告或通知有立即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之
必要。
五、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以下稱提議人),應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提議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位於提議範圍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上述謄本得以電子謄本代之。
(二)提議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委託書。
(三)符合本原則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所列提議事由之證明文件。
(四)都市更新計畫草案,但依第四點規定提議劃定更新地區者得免
附。
前項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
或變更者,應一併提出都市計畫草案。
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而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屆時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