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民間團體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2162379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善加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辦理各項社會福利
服務,並結合民間團體量能,以擴充與增益福利服務效益,特訂定本要
點。

二、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由嘉義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支應,經費
用罄後即停止補助及受理申請。

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單位設立宗旨相符。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
      辦理或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活動、訓練及方案等,依
      本府相關局處所訂之服務計畫補助項目辦理之。
  二、補助標準:
      依本基金預算額度、政策需要及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
      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定補助金額,相關局處服務計畫應於擬訂
      後辦理公告。

五、申請程序:
受補助者應檢附計畫內容、經費概算來源、成果等相關資料,於公告申
請期間內依規定程序向相關局處提出申請。但情形特殊者,得經相關局
處同意且核定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六、審查作業(方式):
 (一)初審: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由相關局處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應備
     文件之審查及核辦,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正,不符申請資格、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二)複審(審議案件):
   1.排除法定應辦事項及衛生福利部當年度頒布之例示表事項。
   2.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案件。
   3.應至少邀集嘉義市公益彩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外聘委員一
     人進行審核,並製作詳實紀錄後,於本會提案備查,必要時得邀請
     申請單位於複審會議列席說明。
   4.複審(審議)小組任務及審核重點如下:
  (1)依相關局處施政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2)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3)審核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5.複審(審議)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本基金之承辦單位指定人
     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及本會外聘委員各一人擔任
     。審議小組出席人員除本會外聘委員為必要出席人員,應有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三)申請案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凡不符規
      定者,應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府相關局處所訂之服務計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