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且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配偶設籍本市之大陸籍或外國籍人士,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不具本國國籍之人,實際居住
於本市。
本辦法各項補助,應由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
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依本辦法所訂之申請補助項目,檢附
相關證明及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核予補助
。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前項被害人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為申請人。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分為下列六種: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法律訴訟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房屋租屋費用。
六、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醫療費用之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一)補助費用為掛號費、驗傷證明書費、健保不給付之自費
藥材或特殊藥材費、醫療耗材、毒藥物檢驗費、避孕及
性病篩檢費、驗傷與採證費、流(引)產及生產醫療費及
部分負擔費用。
(二)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補助總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二、不補助內容:
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醫療無關
之個人衛生費用及電話費等雜費。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醫
療申請明細、請領清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領據正本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籍資料、通報表影本及指定匯款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申請者,於事實發生後
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領據正本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籍資料、通報表影本及指定匯款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補助。
第六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一)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
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補助。
(二)於諮商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心理師治療輔導者,補助內容
如下:
1.個別心理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
次以二小時為上限。
2.夫妻或家族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
以二小時為上限。
3.團體心理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以
三小時為上限。
(三)前二目每人每年最高合計補助三十小時,但有特殊情形
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由本府轉介接受心理諮商時,如於約定時間,遲到超過
二十分鐘,該次以新臺幣二百元支付交通費用,並列為
受補助者年度補助之次數額度內。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應於就診、治療、諮商或最後一次復健治療後六個月內,
檢附申請書、個案評估報告、戶籍資料、諮商輔導紀錄表
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費用收據或領據正本及指定匯款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第七條 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一)訴訟費用:
1.每案件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每案件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
1.未委任律師代理,僅為法律諮詢、委任律師撰狀,每案
件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2.委任律師代理,每案偵查階段及每審級最高各補助新臺
幣五萬元(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費用)。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訴訟費用補助者,應於每審級訴訟開始至結束後三
個月內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個案評估報告、戶籍資
料、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領據正
本及指定匯款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申請律師費用補助者,應於委任律師或每審級審理開始
至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檢附申請書、個案評估報
告、戶籍資料、委任狀影本、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律
師費用收據正本、領據正本及指定匯款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第八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經濟困難者,依當年度本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核予補助,每人最高補助三
個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本補助得採分期撥付方
式給付,並得依個案經濟改善狀況,縮短補助額度。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應於緊急扶助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個案評
估報告、戶籍資料、領據正本及指定匯款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第九條 房屋租屋費用補助內容、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補助內容:
(一)被害人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租屋需求且無力負擔費
用者,每案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租金未達新臺幣四千
元者,依實際租金費用補助);每增加一名同住家屬,增
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補助期限最長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三)本補助以被害人實際居住為限。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應承租房屋之日或事實發生後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
個案評估報告、戶籍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領據正
本及指定匯款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補助。
第十條 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檢具申請表、個案評估
報告、戶籍資料及相關申請附件,由本府專案准予補助,同一
事由被害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需要時,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性騷擾、跟蹤騷擾及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
性影像罪之被害人,準用本辦法,得申請心理復健費用、法
律訴訟費用及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補助必要之費用。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所需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得經被害人同意後,由
本府查調。
第十三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
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金: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已依法令規定領有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四、提供不實資料、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
取得補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