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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置物櫃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150113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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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民眾來本中心參與活
    動時,暫置隨身攜帶物品,設置置物櫃,提供民眾免費使用;並為
    有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置物櫃之使用,僅供寄放,對寄放物品概不負保管之責任。所有存
    放物品如有遺失或損毀情形,不得請求賠償。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
    ,勿存放於置物櫃。

三、置物櫃每次使用以當天為限,凡使用者請持有照片之有效證件登記
    換取鑰匙。

四、使用置物櫃者應於當日參與活動結束後取出櫃內物品,違者一日酌
    收保管費新臺幣一百元整,逾期七日不領回者,以廢棄物處理,使
    用者不得異議。

五、使用者應妥善保管鑰匙,如有遺失,必須賠償鑰匙製作費用新臺幣
    三百元整。遺失鑰匙者請出示有效證件,至本中心二樓辦公室填寫
  「置物櫃開鎖單」,說明置物櫃中所存放之物品名稱及數量後,再由
    本中心職員開鎖。若因鑰匙遺失致寄存物遭人冒領者,本中心不負
    賠償責任。

六、請保持置物櫃清潔,櫃內不得寄放危險物品、違禁品、動物、易腐
    敗變質物及會發出異味之物品,以維護安全與清潔。倘有發現存放
    違禁品等則呈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七、本中心遇有管理之必要時,得不經使用人同意進行開鎖檢查。

八、使用上有任何問題,請洽本中心職員處理,如有使用不當造成毀損
    等情事發生,使用者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九、使用人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拒絕使用人使用置物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