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嘉義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
相關事宜及穩定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基準,特設嘉義市私立教保服務機
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已立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新設立、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或已屆退場處分期限之私立教保
服務機構(含分班)申請為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
五條規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符合補助要件教保服務機構
)之收費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規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其指定
之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二)教保專家學者二人。
(三)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四)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五)會計師代表一人。
前項第三款所稱教保團體,指由教服務機構負責人組成之團體。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
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得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其任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四、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或增置教職員等因素,
作為調整收費規定之原則,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收費
數額之需要者,應自本府網站下載下列申請文件(一式十份),依公告
時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收費調整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1)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附件2)
(三)針對家長之收費調整說明暨通知單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附
件3)
(四)全園經營收支分析表。(附件4)
(五)教保服務人員調整前後薪資核給對照表、庶務人員調整前後薪資
核給對照表。(附件5)
(六)收費情形設定表。(附件6)
(七)最近一次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
紀錄表。
五、符合本要點之申請對象:
(一)已依法立案完成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二)符合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私立教保服務
機構。
六、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應先審查其資料是否完備,其不合規定
者,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
定者,駁回其申請;經本小組審議通過者,得自次一學年調整其收費
,本府並將審議結果函報教育部。
七、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經同意調整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報送收費規
定、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及相關證明至本府備查。
八、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接受本府派員督導查察,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
事,或與核備不符情事,本府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二條及幼
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九、符合申請條件之私立教保服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本小組
每年依申請狀況召開審議會議,開會時並得將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
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小組除教保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外,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
員代表出席。
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十、本小組會議審議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
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且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
議之出席委員人數。、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前點經委員委託出席之代表,亦同。
十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有關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事項,如中央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