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戶外教育,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畫。
戶外教育實施前,由學校相關單位或教師擬具計畫,報校長同意。修
正時,亦同。
第三條 戶外教育之活動,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
活體驗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習成效。
第四條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
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目標、學生學習階段別,並以學生生活經驗或增進教學
目標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場域。
前項戶外教育之場域如下:
一、校內造景園區、動植物生態區及其他開放空間。
二、機關、機構、部落、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及相關公共設施。
三、休閒場所、山林溪流、海域、農場、公園、風景區。
四、其他有利教育之場域。
第六條 主題性之戶外教育活動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
,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申請,班級數較多之學校得分學年分梯
次辦理。
國小低、中年級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國小高年級及國中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實施時間達二天(含)以上
者,行前須先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並知會駐區督學,
督學並應掌握學校戶外教育活動行程,如有事故應立即前往處理並通
報本府,做好督導與考核工作。
第七條 實施戶外教育,校內人力不足,或需要具專業證照人員協助規劃、帶
領時,學校得評估將部分課程協助事項及庶務性工作,委託自然人、
法人、團體、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者)辦
理。
前項委託,應訂定書面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履約內容、本辦法所定規
範受委託者之事項,及違反契約之責任。
教師應全程參與戶外教育,不得由志工、家長或受委託者之人員(以
下併稱校外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行為。
第八條 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志工之招募、進用,應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家長、受委託者之人員,準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第九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家長。
二、學生身體孱弱、罹患疾病或有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後免予
參與戶外教育,學校不予強迫。未參與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
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三、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
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四、戶外教育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
教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第十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邀集參與課程之校內或校外人士,召開行前會議
或講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
定知能,並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
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至該場域辦理戶外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
應取消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活動時
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或
終止課程。
二、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三、租用交通工具,應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
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至其他直轄市、縣
(市)者,宜有護理人員隨行。無護理人員時,得商請具有醫護
經驗、專長之校外人士協助,並備妥急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五、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學校應
要 求受委託者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得視活動需求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
險。
前項學校教職人員受指派擔任工作人員,除保險費外,其活動費用
由本府或學校預算支應。申請本府預算支應,以辦理國民中學三年
級及國民小學六年級戶外教育活動為限,且同一年級以補助一次為
原則。
前項本府補助經費,以每位學生所支費用扣除保險費為單價,乘以
學校指派隨隊之教職人員數額。依據學校規模大小不一,核予各校
隨隊教職人員補助數額如下:
一、該年級班級數為一至五班之學校,除班級導師外,另核予隨隊
教職人員至多三名。
二、該年級班級數為六至十班之學校,除班級導師外,另核予隨隊
教職人員至多四名。
三、該年級班級數為十一至二十班之學校,除班級導師外,另核予
隨隊教職人員至多五名。
四、該年級班級數為二十一班以上之學校,除班級導師外,另核予
隨隊教職人員至多六名。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所需經費得依實際需求向參與學生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活動結束後應檢討與改進:
一、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
二、各相關人員應詳細填載教學活動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教
學活動成果等以備存查,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精進
作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