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或民生
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
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評估本市為都會、半都會地區
,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民生用品為安全存量。
(二)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
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且不論平時或發生緊急災害時廠商均不得哄抬物價。
本府應督導本市各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須包含保全對象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市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得運用開口契約儲存: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至少以保全對象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至少以保全對象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
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本市各區公所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
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
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
殊需求。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保全戶人口實
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人口實際需求
數核計。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品項,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本市各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
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
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
其運補日數由本府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災後本市各區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
報本府備查。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本市各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
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
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市各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點第一
項規定辦理。
(三)本市各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
方式處理:
1、轉為實物銀行物資、社區惜食冰箱物資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
機構。
2、由本市各區公所評估發放轄區經濟邊緣家戶。
3、專案簽准處理方式並函報本府備查。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及本市各
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