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係指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所管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及教保服務機構。
第三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
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五、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六、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本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四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特殊教育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之意見。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及輔導。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轉介鑑定、就學安置及輔導。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
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規劃及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四、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合作及諮詢服務,並提升學校特殊教育
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
五、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
六、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協助提供權責內相關服務。
第五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
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
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
服務。
第六條 支持網絡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支持網絡各單位聯繫方式,除定期或不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
傳真、網路、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
二、建置資訊平台,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供學校特殊教育訊息、申請諮詢、輔
導及服務。
三、協調整合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校所需之特殊教育
支持服務。
第七條 本府應依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各單位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
品質建議,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編列年度預算與資源分配之參考。
第八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
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