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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警法字第1132501055號函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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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大)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處理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法制業務副主官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法制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局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機關高級職員聘(兼)任,並不得少於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局職員兼任者,與其本職同進退。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召集人、執行
    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召開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進行,其決議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法制科辦理。

八、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但有下列情形時,
    得簽請主官核定後,以本機關名義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權人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三)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由應賠償義務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四)國家賠償請求權已時效消滅。
  (五)請求賠償之事實,於法律上顯無理由。
  (六)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七)其他顯無國家賠償責任者。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