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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都建字第1132607443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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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取締與
    管制執行稽查各項事宜,特設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
    成員由本府下列業務相關局、處人員派兼之,小組成員如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二人(都市計畫科及建築管理科各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前項成員均為無給職,其任務為取締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案件,作業方式由本府
    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於每日下午三時前彙整各類書面或電話檢舉案件,並將稽查時間及
    集合地點通知本小組成員準時參加。

三、本小組進行現場稽查作業,由各成員自行前往集合地點,現場秩序維持由本府警察局派員
    維護。

四、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兼辦之。

五、稽查之違規事項,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於稽查後七日內查明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之條文及裁處內容後,移請主管機關(單位)依法令裁處,並由本府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錄案列管追蹤改善結果:
  (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由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裁處;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裁處;違反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
        理科裁處;違反其他法令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二)確實改善完竣,解除列管結案並副知所違反法令之主管機關(單位)。
  (三)未改善完竣者,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審認應依法按次加重處罰或移送地方檢
        察署偵辦,於簽准後移請所違反法令之主管機關(單位)續辦。
    違規對象不明者,如營建廢棄物棄於道路範圍,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函文移請本
    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後續事宜。

六、現場稽查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相關小組成員均應派員參加,並定期每三個月召開會議
    檢討成效。

七、本小組每半年依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