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管之公立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第三條 學校得規劃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
廣課程或活動,並得採個別輔導、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
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摩交流、生涯輔導、服務學習及其他相關之
課程或活動等方式辦理。
第四條 學校擬訂前條課程或活動之計畫,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報本府申請補助經費,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對象。
二、辦理方式。
三、師資及人力資源。
四、辦理期程。
五、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益。
第五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學校;學校應依本府核定之內容執行。
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到校了解執行情形,並給予輔導及協助。
第六條 學校應於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檢討其實施成效,完成執行成果報告,並依本府結報作業相關規定
報本府備查。
第七條 對於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本府得依計畫予以敘獎
,並鼓勵成果發表,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