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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31551921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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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工作師
    管理,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依據社會工作師
    法第十七條之三第六項及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二條規定,設置嘉義市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市登記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有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受理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事件:
 (1)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2)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3)執行業務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4)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遴聘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擔任。
    前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由
    本府社會處就該處職員中派兼之。

六、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受理社會工作師懲戒事件之審議及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社
    會工作師證書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本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時,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九、本會開會前,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本會審議。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
    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