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設特殊教育諮詢
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遴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
及團體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其缺額
,由本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人員
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之委員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或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六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