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所設置特殊教育
班之編制內教師(以下簡稱特教班教師)。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含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班級類型
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不含資賦優異類)。
第三條 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
資賦優異類特教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比照本市國民小學教師(不含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辦理。
二、國民中學:擔任專任教師者,比照本市國民中學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週授課
節數表辦理。擔任資賦優異資源班導師者,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二節。
第四條 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特教班教師得以下列服務方式為其部分或全部之服務內
容:
一、直接教學: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間接服務: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入班
觀察等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每學期以每週平均二節為限。
三、對於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所在之普通班教師,提供特殊教育協助、諮詢及與其協
同教學。
第五條 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為原則,每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以一人為限。
特教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以特教行政工作為原則。兼任特教行政工作以外之行政職
務,需函報嘉義市政府備查。
特教班教師擔任導師者,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且不得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特教班教師應以專任特教班課程為原則,如因教學實際需要,有部分節數與普通班教
師交互支援者,應對等補足。
第六條 設有特教班之本市國民中小學,得設特殊教育組,置組長一名,由校內具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教師兼任,授課節數比照普通班組長。
特教班教師兼任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每週教學節數得酌減三至四節。
第七條 特教班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所酌減之每週教學節數,不得減少該班每週學習總節
數,應以下列方式補足:
一、調整學生分組。
二、運用校內其他人力。
三、特教資源運用。
前項所列方式需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