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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交行字第1131652046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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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計程車招呼站,指本府交通處核准設立招呼站牌,並利用道路或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劃設停靠區,以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停車候客之場所。

三、計程車招呼站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大廈、大型商場或公共出入處等具有需求之
    地點,並應考慮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建築物車輛出入情形及行人通行等事項。
    但於公車站牌、消防栓、路外停車場及路口十公尺範圍等法定禁停區域以內不得設置。

四、新建築物基地開發案經審議需設計程車招呼站者,應以基地內設置為原則,並依前點規定辦
    理。

五、未經核准擅自設立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
    定處罰外,並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
    毀壞計程車招呼站者,除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
    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六、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依候客順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不得超出計程車專用車格。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通信系統聚眾,致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表,並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費,不得藉故拒載乘客、故
       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六)駕駛人應共同維護招呼站環境整潔。

七、非共同營業區內之計程車不得排班候客,另計程車之停車上客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違反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公路法等相關規定處罰。

八、因土地利用或交通條件改變,本府交通處得廢止或變更已設置之計程車招呼站。
    因公共安全之虞或配合特殊節慶活動, 本府交通處得暫停計程車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