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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141450864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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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設本府
    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之審議。
   (三)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四)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議。
   (五)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六)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議。
   (七)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人
    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水利工程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
    幕僚業務。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機關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所定迴避事
    由時,應依法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十、為利本會之審議作業,執行秘書得就審議案件之協調、釐清等相關事項,
    召開初審或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十一、為協助處理前點初審或諮詢會議事宜及提報本會討論,得設置工作小組
      ,由下列機關單位指派科長以下之人員為代表組成:
     (一)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該機關(單位)人員代表出席。

十二、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

十三、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四、 本會及本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於預算額度內調整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