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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路外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停字第1141650552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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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電動汽車停車權益及加強充電樁使用安全
    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充電時應依充電設備指引正確使用充電設備,不得任意毀損充電設備,以維
    護場所用電安全。

三、停車場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循下列事項:
   (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依規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
       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牌面及罰則牌面。
   (二)充電樁應具有緊急停止開關、電流保護功能以防止電流過載、短路、電壓
       過高、電壓過低、接地錯誤、防雷擊及過溫功能。
   (三)充電樁之停車位處,須配置電器類之滅 火消防設施(備),如滅火器至
       少二支以上、滅火毯一套以上等措施。  
   (四)充電樁應具備顯示充電度數、使用時間及多元支付等功能。
   (五)應設置使用充電樁注意事項告示牌,含使用危害告知、操作程序、緊急停
       止操作、客服專線號碼提供服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通報專線等;如有計費
       功能應有付費操作流程。
   (六)有計價收費功能者,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
       技術規範電能計量檢定要求合格後,將充電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報本府同
       意後才可供交易使用。
   (七)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
       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八)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時停放,並以十二小時為限,燃
    油車輛、非充電車輛不得占用,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
    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