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電動汽車停車權益及加強充電樁使用安全
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充電時應依充電設備指引正確使用充電設備,不得任意毀損充電設備,以維
護場所用電安全。
三、停車場經營業者應確實遵循下列事項:
(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依規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
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牌面及罰則牌面。
(二)充電樁應具有緊急停止開關、電流保護功能以防止電流過載、短路、電壓
過高、電壓過低、接地錯誤、防雷擊及過溫功能。
(三)充電樁之停車位處,須配置電器類之滅 火消防設施(備),如滅火器至
少二支以上、滅火毯一套以上等措施。
(四)充電樁應具備顯示充電度數、使用時間及多元支付等功能。
(五)應設置使用充電樁注意事項告示牌,含使用危害告知、操作程序、緊急停
止操作、客服專線號碼提供服務及二十四小時緊急通報專線等;如有計費
功能應有付費操作流程。
(六)有計價收費功能者,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
技術規範電能計量檢定要求合格後,將充電收費基準及收費方式報本府同
意後才可供交易使用。
(七)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將充電設施資訊,依交通部訂定之電動車充電站(樁)資
料標準格式,傳送或介接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八)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四、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時停放,並以十二小時為限,燃
油車輛、非充電車輛不得占用,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
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