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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管理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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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整合社會人力資源、強化
    家庭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志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因活動推動需要,以年為單位,不定時召募新進志工。召募之志工類別以當時召募簡
       章為主。  
   (二)經面試通過,並參與新進志工訓練評審合格者,始得聘任為志工。

三、志工行政管理:
   (一)本中心固定值班服務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每時段最多五人,由
       本中心調整,若因特殊狀況,不在此限。值勤時志工需打時數卡,並穿著志工背心。
   (二)各類活動協助與訪視時間:需於活動前至本中心領取志工背心並登記,拿取相關活動或
       訪視資料,於活動前三十分鐘到現場參與事前準備工作,活動後將參與活動時數登錄
       於時數卡中並繳回活動紀錄或訪視資料。
   (三)志工因故無法到勤,應於一日前於請假表上登記,儘量事先找好代理人並知會本中心
       人員。
   (四)志工於應值勤時段,晚到三十分鐘以上且未事先告知本中心者視為遲到,遲到達五次
       者,視同曠班一次,由本中心人員督促改進。
   (五)志工於排定值勤時間後,未登記請假表及知會本中心而無故缺席者,視為曠班,曠班
       達五次者,視為自動退聘,不予續聘。
   (六)志工如遇特殊事件,以致值勤發生困難時,應主動與本中心協調因應。
   (七)值勤時應服裝整齊與保持親切良好的服務態度。
   (八)志工於聘任期間,應參與本中心所辦理之各項訓練活動,持續充實專業知能,以增進
       服務績效。

四、考核獎勵如下:
   (一)本中心志工考核標準:
     1.年度服務時數不得少於六十小時 (佔考核標準百分之四十)。
     2.教育訓練時數應達年度安排課程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二(佔考核標準百分之二十)。
     3.會議參與時數(志工會議、個案研討、幹部會議等)應達該年度會議時數之三分之二(
       佔考核標準百分之二十)。
     4.辦理活動參與時數(佔考核標準百分之二十)。
   (二)本中心每年辦理考核獎勵,未達考核標準者,不予續聘。
   (三)本中心定期評估志工服務情形,辦理績優志工及服務年資滿十年以上之資深優良志工
       表揚,以資鼓勵。

五、本中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未參與服務或服務時數不足每年六十小時之規定者。
   (二)志工應遵守本中心行政規定與服務倫理,如言行不當,干涉行政事務,有損本中心名
       譽,不接受指導者。
   (三)志工之身心狀態、年齡或其他因素,不能勝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