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
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府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
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市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市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
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依本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為止。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聘期二年一聘,期滿
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四條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
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府教育處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
任,負責聯繫及處理相關業務。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由本府教
育處籌組之。
第六條 本會每季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第七條 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
決確定者。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
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
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
,經本府查證屬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