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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老人春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41561011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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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彰顯崇老敬老傳統美德,對資深市民表達敬意,並歡度新春佳節,於春節(農曆一月一日)前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發放老人春節禮金(以下簡稱春節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於春節前(含當日)年滿六十五歲(以實歲計),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未曾中斷,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於發放春節禮金時尚健在者。

三、發放標準:每人發放新臺幣一千元。

四、發放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名冊編造:

    1. 由本府函請各戶政事務所提供當年度發放對象名冊,並轉送各區公所。

    2. 各區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所提供之名冊製作發放名冊,於春節四十五天前將發放人數統計表及公所領據報本府以憑辦理預撥禮金。

  (二)禮金發放:

    1. 本府依各區公所發放人數統計表及公所領據,於春節十五天前將禮金撥入各區公所。

    2. 發放方式如下:

(1) 發放現金:各區公所應於發放期間由里幹事或里幹事會同里、鄰長共同發放禮金,本府同時請媒體宣導提醒民眾。

(2) 匯入帳戶:於本府每年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里辦公室)申請,限指定發放對象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除前一年採匯入帳戶方式,由本府續行採用外,屆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以發放現金方式領取。匯款手續費由發放對象負擔。如帳戶提供錯誤或帳戶出現異常導致退匯等衍生之手續費及延遲撥付責任,由發放對象自行負擔。

3.發放現金方式之禮金應由發放對象或代領人以簽名、蓋章或蓋手印方式領取;以蓋手印方式領取者,應由發放人加蓋職章證明。由代領人代領時應在名冊上註明與發放對象關係及姓名。代領人以發放對象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為限;若有特殊情形,由非親屬代領者,需檢附委託書始得代領。

4.凡發放對象於名冊中冠有夫姓,而加蓋之私章未冠夫姓者,得由發放人加蓋職章證明係屬同一人。

    5.符合資格而名冊有所遺漏者,請區公所先行墊付,嗣後向本府核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6.經冊列受領春節禮金者,倘因死亡或因遷出而有戶籍異動情形,本府均不再追溯發放,若有溢領即應繳回,但在發放期間已發給者不予追繳。

    7.本春節禮金發放以春節前二週開始發放為原則,因故短時間無法發放完畢者,得交由里幹事繼續發放至四月一日止,餘款一律繳回本府,於四月二日至四月三十日前申請補發者,由本府辦理相關事宜。

五、本春節禮金發放作業,端賴相關人員之全力參與與協助,方得順利推動,為獎勵相關人員之辛勞,將予以敘獎方式鼓勵,

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區公所及各戶政事務所業務承辦人員暨督導業務之

主管,依其承辦貢獻程度酌予敘獎,每名以嘉獎ㄧ次至二次為限,並由本府統一簽核。

  (二)各區公所相關協辦人員(包括里幹事或其他協助人員),由各區公所視其配合度、發放禮金情形及辛勞程度等,酌予嘉獎ㄧ次至二次。

六、發放單位應於發放截止日期後二週內檢附印領清冊、清冊電子檔,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以憑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