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重點能源用戶溫室氣體盤查及執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145106111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規定依嘉義市淨零排放永續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重點

能源用戶清冊及輔導事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提送主管機關

公告。

四、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點能源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依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經常契約

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電契約,且經本府公告之能源用戶。但管制

對象屬環境部公告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

依中央法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二)節電措施:指重點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 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空壓系

統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及

更換高效率設備或零件等。

2. 節約熱能措施,其換算節電量之方法如附件。

3. 參與公用售電業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及電力交易平

台方案,其節電量為實際抑低量(瓩)乘以抑低時數(小時)。

4.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或儲能系統供自用之設備。

5. 協助契約用電容量一百瓩至八百瓩且非屬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

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納管之電力

用戶,更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高效率設備之節電量。

6.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三)儲能系統:指儲存電能之設備系統,其包括但不限於儲能組件、
電力轉換系統及電能管理系統,其設備規格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提升能源效率措施:指上述節電措施外,其它提高能源使用效

率措施,包含建築物外殼之節約能源設計、能源管理系統等。

五、重點能源用戶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辦理節電措施及提升能

源效率措施。

     前項重點能源用戶,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

     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

     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建置之事業溫

     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六、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1.管制對象名稱及地址。

2.管制對象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但管制對象之事業或業

務無涉產品製造者,免予記載。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

位熱值及用量。

(六)管制對象執行節電措施或提升能源效率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

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

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氣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重點能源用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

錄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
向本局申請展延履行期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

八、重點能源用戶應妥善保存盤查及登錄相關資料六年,以備本局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