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嘉義市淨零排放永續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重點
能源用戶清冊及輔導事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提送主管機關
公告。
四、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點能源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依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經常契約
容量達八百瓩以上用電契約,且經本府公告之能源用戶。但管制
對象屬環境部公告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者,
依中央法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二)節電措施:指重點能源用戶採行以下各種節約能源措施:
1.
針對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空壓系
統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進行能源效率提升、維護保養及
更換高效率設備或零件等。
2.
節約熱能措施,其換算節電量之方法如附件。
3.
參與公用售電業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及電力交易平
台方案,其節電量為實際抑低量(瓩)乘以抑低時數(小時)。
4.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或儲能系統供自用之設備。
5.
協助契約用電容量一百瓩至八百瓩且非屬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
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納管之電力
用戶,更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高效率設備之節電量。
6.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措施。
(三)儲能系統:指儲存電能之設備系統,其包括但不限於儲能組件、
電力轉換系統及電能管理系統,其設備規格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提升能源效率措施:指上述節電措施外,其它提高能源使用效
率措施,包含建築物外殼之節約能源設計、能源管理系統等。
五、重點能源用戶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並辦理節電措施及提升能
源效率措施。
前項重點能源用戶,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
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
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建置之事業溫
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六、
前條盤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1.管制對象名稱及地址。
2.管制對象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但管制對象之事業或業
務無涉產品製造者,免予記載。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
位熱值及用量。
(六)管制對象執行節電措施或提升能源效率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
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
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氣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重點能源用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
錄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
向本局申請展延履行期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並以一次為限。
八、重點能源用戶應妥善保存盤查及登錄相關資料六年,以備本局查
核。